图书馆工作制度

2019-1-28 18:54:00
  1. 1、凡院内职工、进修、实习人员借书,必须遵守图书室规定,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。离院时,必需还清所借图书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2. 2、每次借阅不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和时间。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、报刊或其他资料,不得拿出室外。

  3. 3、必须妥善保管图书,不得在书刊上批画、撕剪、涂写、不得损坏或丢失,否则应按规定赔偿。

  4. 4、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、登记、整理、收集、分类编目、装订图书、杂志等。

  5. 5、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,方便借阅。

  6. 6、图书馆须保持清洁、安静和应有的照明度(不得低于50勒克司)。医院图书室库房和阅览室应分别开放。

  7. 7、密切配合医疗、预防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,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内容。